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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施行后有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08-12-25

各社团:


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;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也发出了《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名单的函》(粤民间函〔2006〕5号,以下简称《名单》)。根据《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以及《名单》的要求,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


一、我委不再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。根据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中 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;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”的规定,对这次列入《名单》的原由我委主管的72家行业协会(见附件),我委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业务的指导,而不再作为其的业务主管单位;同时,《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》和《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》不再适用于这些行业协会。


二、未列入《名单》的其他社团仍由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,其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
三、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,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所有社团2005年度的年检仍按原办法办理(注:于2005年新成立的社团,按规定不用进行当年度的年检)。请各社团于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委办理年检初审。


我委将继续支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工商领域社团的发展。希望各行业协会、各社团加强建设,在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,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。

联系人:邓倩腾 联系电话:020-83133360


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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